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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起施行,宁夏印发《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23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546

12月2日起施行,宁夏印发《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处理好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和市场高效配置相结合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管控增量项目,改造提升存量项目,有序推进“两高”项目管理,确保完成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任务。
 
  《办法》提到,新建、改扩建(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下同)“两高”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园区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
 
  产能替代方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按照工信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产能替代比例执行,铁合金、合成氨项目 1∶1.5,电解铝项目 1:1.25,电石项目 1:1.5(自产自用电石及与下游深加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商品电石项目等量替代)。
 
  能源消费替代方面。项目能耗按照 1:1 比例替代。
 
  污染物排放替代方面。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达到要求的市、县(区)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其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 1:1 比例替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区),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其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倍量替代,如二氧化氮超标,则对应的氮氧化物按照 1:2 比例替代,如细颗粒物(PM2.5)超标,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按 1:2 比例替代。
 
  《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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