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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卫生监督所"17条"要求明确游泳池卫生标准

2018-12-09 来源: 消毒设备网 浏览量:741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17条"要求明确游泳池卫生标准

  炎炎夏日,游泳池是市民喜爱的消暑场所。为保障泳客身体健康,常州市卫生监督所近日向全市游泳场馆下发了《游泳场馆卫生达标要求》,要求各游泳场馆从7月11日起至7月16日,对照标准,自查不符合要求之处,进行整改。7月17日起全市卫生监督部门将开展游泳场馆卫生达标专项检查,不合格者将予处罚
,并在常州卫生监督信息网公布。

  据市卫生监督所介绍,游泳场馆卫生达标要求共有17条。包括游泳场馆必须具备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游泳场所从事治水消毒的人员,须经有关卫生消毒培训取得“消毒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治水、消毒工作。游泳池使用的消毒剂、消毒设备要索取生产厂家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和产品的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部法律法规的消毒产品,保证游泳池水符合*家卫生标准。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应加入0.25—0.5mg/L硫酸铜。通往游泳池的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并4小时更换1次。新建、改造、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配备余氯比色计,每天定时测定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的余氯含量,保证泳池水的余氯含量符合*家卫生标准。

  游泳池进门醒目处要有“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淋病、梅毒、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并严格执行。在售票口设立单独医务室,并配备医士以上资格(助理)执业医师,为泳客体检办理“游泳卡”。为防止疾病交叉感染,游泳场馆严禁出租游泳衣裤。

 

摘自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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