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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4月10日起施行

2024-04-16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405

18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4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8部门4月10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
 
  《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9日
 
  《细则》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两种情形不适用:(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的,应当结合鉴定评估结论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应当统筹考虑降碳、减污、扩绿需求,综合考虑有效性、合法性、技术可行性、公众可接受性、环境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等因素,明确修复的环境要素、修复范围、修复目标及标准、技术方案、修复进度等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异地补植、营造动植物栖息地、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方式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细则》特别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上海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照本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索赔。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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