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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实施

2025-01-03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339

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实施

  为切实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重建设、轻运行,运维经费投入不足,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进一步提升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水平,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近日,按照全省城乡垃圾污水等问题提升整治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实施。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厘清了相关省直部门和市、县、镇、村职责,明确了运维管理要求和出水水质执行标准,明确了运维经费保障和监管责任。
 
  《办法》指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县(市、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设施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做好配合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办法》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布、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行维护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行维护费用收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投入,将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以出台《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建设美丽乡村。
 
  来源丨厅土壤和固废管理处
 
  原标题: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昨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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