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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2-19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175

《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规定,优化完善单一类别危险废物精准利用能力,服务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日前。
 
  《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试点内容。省内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免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是试点范围。规定了试点对象,申请试点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有与拟申请“点对点”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出了试点要求,拟利用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且成分清晰,性质稳定,省内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利用过程新产生危废量低,利用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等。
 
  三是审查程序。企业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利用单位所在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核,市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厅,省厅复核同意后由市局组织实施,同时提出了试点变更和试点撤销的程序。
 
  四是管理要求。明确了试点企业应落实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方案》明确:
 
  试点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省内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免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试点对象
 
  申请试点的单位为省内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相关单位。其中,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符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试点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有与拟申请“点对点”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试点的单位近两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
 
  试点要求
 
  1.产废单位拟采用“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用于提取稀有贵金属或其他高价值产品的危险废物除外),其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性质稳定,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且省内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
 
  2.利用单位在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物应稳定达标排放,不产生二次危险废物或产生率较低。利用危险废物作为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利用后产品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原标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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