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大量增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行业整体盈利能力较弱,部分机构为了生存低价恶意竞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日益凸显,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由于环境监测中的采样、检测等过程难以复现,事中事后监管难度较大:亟需从准入条件上严格技术能力,强化技术防控措施应用。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与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联合修订并对外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修订草案)》。
据了解,现行《补充要求》实施近6年来,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同作为评审依据,应用于全国8000余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现行《补充要求》已不能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修订后《补充要求》由二十三条变为二十四条。其中修订完善十九个条款,增加了一个有关“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要求的条款,四个条款内容不变。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了《补充要求》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定义、对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基本要求及对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规定。
(二)人员要求。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监测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具体要求,如监测人员人数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质量负责人专业知识背景、职称及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监测人员培训和能力确认要求。
(三)场所环境要求。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固定、临时、特殊等场所中进行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时,对场所环境的2要求;租用或借用场所时间的具体要求。
(四)仪器设备要求。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监测设备种类、功能及数量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和噪声测量仪器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功能、租用或借用设备设施期限及电子数据保存要求。
(五)管理体系要求。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要求,包括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分包、原始记录、方法验证、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现场测试和采样过程监控、样品管理、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内容和监测报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六)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要求。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 13 类监测领域中任意单一类别检验检测资质时,必须具备的基础检验检测项目,确保检测机构能够完整完成某领域监测任务。
详情如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并执行。
第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是指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称。
第四条 【基本要求】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数据质量责任】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 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 【监测人员】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测人员不少于15人;
(二)监测人员应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大专及以上学历,若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
(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监测人员总数的25%;
(四)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质量负责人应依法与监测机构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监测人员在本监测机构连续从业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七条 【技术负责人】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授权签字人】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与授权范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6 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质量负责人】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或质量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条 【培训和能力确认】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本理论与现场操作考核等。
第十一条 【场所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
监测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样品存贮、制备、前处理与仪器分析测试空间,分区合理,并明示其具体功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
监测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监测机构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如租用、借用场地,租/借用期限应不短于本次申请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制备和前处理、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 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和噪声测量仪器应具备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功能,其他监测活动也应优先选择具备以上功能的仪器设备。
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 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 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机构使用租用、借用设备设施,期限应不短于本次申请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且应保证设备设施租/借用期间产生的电子数据能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管理要求完整保存和备份。
第十三条 【管理体系】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全过程。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的监测机构,其管理体系应建立并有效运行满6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文件控制】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与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第十五条 【分包】有分包事项时,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 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监测、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前处理及分析测试、结果计算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采集和输出的数据、谱图和操作日志等,应优先以不可更改的电子记录的形式完整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七条 【方法验证】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能够满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需求的监测方法,对于方法验证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应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正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方法验证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过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采用系统直接采集数据的方式,当无法直接采集时,应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对系统的任何修改和调整在实施前应得到确认和批准,并保留相应记录。LIMS操作手册及系统生成的电子表格均应受控管理。 当系统由外部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时,应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九条 【现场测试和采样】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等内容。应使用具备定位、授时等功能的仪器设备或手持式终端记录点位和时间,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操作过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样品管理】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封志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 玷污、损坏或丢失。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对样品保存和流转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予以监控并记录。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 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应当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监测报告】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包含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是否租用/借用等信息。有现场测试和采样过程的,还应包含现场测试、采样时间和点位布设的详细信息。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应建立案卷目录及卷内目录。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 单)、监测方案、合同评审、分包、监测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和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并归档。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第二十四条【基础检验检测能力】监测机构申请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等 13类监测领域中任意单一类别检验检测资质时,应具备该监测类别附件1中规定的全部基础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类别基础检验检测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