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是生态大省,“千湖之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区和三峡库坝区所在地,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水安全战略保障区。同时,湖北也是水产养殖大省,是国家重要的水产养殖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基地。
《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出台,是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
文字实录
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湖北省生态环境厅8月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排放标准解读。湖北是生态大省,“千湖之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区和三峡库坝区所在地,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水安全战略保障区。同时,湖北也是水产养殖大省,是国家重要的水产养殖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基地。湖北始终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长江大保护、美丽湖北等重大战略。在2024年全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湖北荣获优秀等次。《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出台,是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我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水生态环境质量。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请到了农业农村厅渔政处副处长魏蕾女士,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张忠华先生、土处处长易华军先生,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级高级主办张文涛先生,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向罗京先生为我们介绍有关情况。下面,请张忠华先生介绍相关情况。
张忠华(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下面,我来介绍《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 2330—2024)(以下简称《标准》)。下面,我就《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安排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背景:回应国家要求与湖北实际
1.落实国家战略部署
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2省市出台同类强制性标准,湖北省《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省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的制度空白。
2.破解湖北治理难题
湖北作为水产养殖大省,养殖尾水治理是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最高检巡回检查均指出我省部分湖泊存在养殖尾水污染问题,制定标准迫在眉睫。《标准》的出台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实际行动。
二、《标准》核心内容:科学精准、分类管控
1.适用范围
聚焦规模化养殖主体:监管对象为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的池塘、连片池塘及工厂化养殖设施,兼顾规模化管理与地方实际需求。
2.污染物控制指标
设置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5项核心指标,与湖南、广东等9省标准数量一致,其中:
——悬浮物限值严于国标:一级标准45mg/L(国标50mg/L)、二级90mg/L;
——总磷限值显著加严:一级标准0.4mg/L(国标0.5mg/L)。
3.分级分类管理
按水域保护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
——特殊保护水域:禁止排污;
——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标准(如总磷≤0.4mg/L);
——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新增湖泊保护区严控要求:Ⅱ、Ⅲ类水质湖泊(水库)外围500米内养殖区,一律执行一级标准。
4.分步实施安排
统筹产业转型与生态保护,设置过渡期:
——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流域:现有养殖场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改扩建2025年执行);
——其他区域:现有养殖场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改扩建2025年执行)。
三、监管与执法保障
1.强化法制支撑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我省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严格执法。
2.超标判定规则
——监测点位于养殖尾水排放口;
——采用单因子评价法:任何一项指标超标即视为不合格。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宣贯培训。制定年度宣传计划,通过多渠道普及标准内容,提升养殖主体治污能力。
2.完善投入机制。建立“主体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的多元投入模式,降低治理成本。
3.推动技术创新。支持研发低成本、高效率的尾水治理技术和循环利用装备。
4.健全监测体系。指导养殖场规范设置排污口,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技术指导与行业监管。
《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我们将坚决扛起“一江清水东流”的政治责任,以高标准监管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张忠华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媒体提问环节,请在提问前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问题1(湖北日报):农业农村部门将如何指导标准的实施?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魏蕾女士回答。
魏蕾(农业农村厅渔政处副处长):谢谢您的提问。湖北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是全国重要的淡水鱼生产基地。湖北渔业承载着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责任。为切实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服务支撑,加快推进《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落地,农业农村部门将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科技支撑。支持科研单位与经营主体合作,开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治理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联合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建设一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总结一批低成本、可接受、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
二是加强技术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尾水治理技术知识的普及率和覆盖率。充分利用“湖北农业科技超市”,为专家、企业、渔民搭建沟通交流、答疑解惑的桥梁。组建技术服务小分队,分区包片深入塘边池埂开展实地技术指导。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会等形式,普及排放标准、开展学习观摩,推广先进经验,形成以点带面、全面提升的发展态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营造政府宣传引导、主体自觉参与、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标准的实施,将通过科学管控推动渔业绿色升级,巩固湖北“全国淡水渔业第一大省”地位,助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谢谢!
主持人:谢谢魏蕾女士的回答,下面继续提问。
问题2(中新社):如何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环境执法监管?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张文涛先生回答。
张文涛(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级高级主办):谢谢您的提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管,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标准、监测、执法机制及政策支持。
一、在法律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
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排放标准层面
《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受纳水域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水域,特殊保护水域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分别执行一级、二级排放标准。此外,对Ⅱ、Ⅲ类水质目标的湖泊(水库)保护区外围 500 米内养殖区实施严格管控,不区分排放去向,养殖尾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标准实施中,生态环境部门将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产养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补充说明一下,今年上半年,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中,均首次将“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写进法律条款,这两项重大的国家法律的出台与修订,将作为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环境执法强有力的依据。谢谢。
主持人:谢谢张文涛先生回答,下面继续提问。
问题3(极目新闻):标准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标准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向罗京先生回答。
向罗京(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谢谢您的提问。《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历时三年,汇聚多领域专业力量,通过层层严格论证。每项指标均依托大量调研数据支撑,每条规范皆凝聚跨部门协作成果。
一、标准研究
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起草编制了《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并与省内水产、水利、生态环境领域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进行充分咨询研究和论证。2023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前往湖南省学习了湖南省《水产标准》编制和实施经验(湖南省为全国最早发布),并与江苏省交流地方水产标准编制和实施经验。
二、标准立项
2023年12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申请《标准》立项的请示,2023年12月14日《标准》立项获得省政府同意,《标准》性质为强制性。
三、公开征求意见与行业论证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单位和个人正式反馈意见26份,共73条,标准编制组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和回复。2024年2月至3月,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深入主产县市调研、邀请专家座谈会商、全面深入研判《标准》实施对渔业发展潜在的风险影响,形成了《关于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水产养殖影响的分析报告》,经综合研判,《标准》发布实施后,对湖北省水产养殖行业发展影响不大。经测算,全省《标准》实施范围内养殖尾水经处理后,全省水产养殖业总磷、总氮排放量预计削减150吨、1270吨,将有效降低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2024年3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与修改复核。
四、发布实施
2024年12月1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将《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 2330——2024)予以发布,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五、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连片池塘和单个池塘,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1.根据湖北省水产统计数据,全省水产养殖规模在200亩以上的养殖主体9954户,养殖主体数量占比18.9%,对应的总养殖面积占比83.3%,这部分主体普遍组织化程度较高,对水面承包的意愿较强,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从全省实际情况出发,现阶段优先对养殖规模较大的20%左右的养殖主体(面积大于200亩)进行重点监管,基本可实现对全省80%以上的水产养殖面积进行环境管控。
2.此外,全省还有900余家、739万立方米的工厂化养殖单位,属集约化、高密度精养模式,包括陆基圆池、池塘圈养、池塘流道养殖等形式,主要养殖吃食性、高附加值鱼类,目前在十堰山区、武汉城郊等地有较多应用,该模式的养殖尾水具有污染物浓度高、排水量大、频次高的特点,将其全部纳入标准监管范围,促进尾水达标排放和循环利用。
湖北标准兼顾规模化管理与地方实际,落地性强。谢谢!
主持人:谢谢向罗京先生的回答,下面继续提问。
问题4(长江日报):《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湖北省《水产标准》有哪些特点。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易华军先生回答。
易华军(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处长):谢谢您的提问。湖北是千湖之省、长江干流径流里程最长的省、全国淡水渔业第一大省,制定实施《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长江大保护、水产养殖业升级转型的重要举措。
一是国家政策要求。
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明确提出要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加快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土壤〔2021〕8号),提出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湖北、四川、重庆、湖南、安徽、江西、江苏、上海、河南、福建、广东、海南省等12省市发布了地方淡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辽宁、天津、山东、河北、浙江、广西等6个省市出台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二是工作实际需要。
《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数据显示,湖北省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为12.5万吨、0.6万吨、0.04万吨,占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达9.7%、3.3%、2.0%。
2023年7月,省检察院长江流域巡回检查组在武汉、咸宁市等地市开展流域综合治理交叉巡回检查,检查反馈:斧头湖周边2300余亩的鱼池养殖尾水治理整体基础薄弱,斧头湖“农业面源污染影响水质”;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制定省级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24年1月,在生态环境部向国务院报送的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情况报告中,要求湖北省在2024年底前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及我省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启动了《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和研究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2024年12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 2330——2024)予以发布。
湖北省《水产标准》的特点:湖北省是全国淡水渔业第一大省,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立足实际出发,既要考虑长江大保护水环境改善,又要确保广大水产养殖者利益和淡水养殖事业的发展。
第一、结合湖北省重点湖泊保护的实际需要,提出“Ⅱ、Ⅲ类水质目标的湖泊(水库)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的养殖池塘或养殖设施,不区分排放去向,执行一级标准”。例如: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的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尾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限值。
第二、根据地方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下方部分监管权限,提出“位于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根据需要执行一级标准”。
第三、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的标准要求前提下,鼓励将水产养殖尾水进行农田灌溉、渔业、景观环境、回用水等资源化利用。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标准立足实际出发,统筹考虑长江大保护和水产养殖业升级转型,采取分时、分区、分类规定,预留升级改造缓冲期,提出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单位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流域范围内县(市、区)现有水产养殖单位尾水排放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区域现有水产养殖单位尾水排放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谢谢!
主持人:谢谢易华军先生的回答。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持续改善,长江大保护提质增效,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美丽湖北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坚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铆足干劲、奋发进取,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提升支点的生态承载力,为建成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构筑坚实的生态环境支撑,让绿色生态成为支点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最美底色。其间,涌现了许多美丽湖北建设的典型案例和可歌可泣的感人故事。请各位记者一如既往地关心湖北,支持湖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用一个一个饱含正能量的人物和故事,引导鼓励全社会积极投身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湖北建设。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责编 | 洪珊
原标题:解读《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