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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9-03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18

上海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25〕113 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节能审查部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我委正在组织修订《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沪府规〔202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现将过渡期内本市节能审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体原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31号令和13号文执行,13号文与31号令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31号令为准。
 
  二、关于节能审查范围。按照31号令规定,本市须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范围调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超过1000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关于国家节能审查权限。按照31号令规定,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本市的此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节能审查材料,并开展碳排放评价分析,由我委根据31号令形成项目情况说明后,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关于本市节能审查权限。除31号令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审查权限继续按照13号文执行。
 
  五、关于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内容要求。节能报告应按照31号令要求的内容和深度编制,节能审查机关应按照31号令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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