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下称《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实施近7年来,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同作为评审依据,应用于全国8000余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有效指导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检测能力,较好承担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等监测任务,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和能力保障。
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日益凸显,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亟需从准入条件上严格技术能力,强化技术防控措施应用。
此外,2023年12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实施,《补充要求》应当与评审新要求相衔接,确保技术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现行《补充要求》已不能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修订后《补充要求》由二十三条变为二十五条。其中,修订完善十九个条款,增加了有关“基础检验检测能力”和“施行日期及旧规定废止”要求的条款,四个条款内容不变。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了《补充要求》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定义,对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基本要求及责任承担作出规定。
(二)人员要求。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监测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具体要求,监测人员培训和能力确认要求。
(三)场所环境要求。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对场所环境的要求;租用或借用场所的要求。
(四)仪器设备要求。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监测设备种类、功能及数量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和噪声测量仪器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功能要求;租用或借用设备的要求。
(五)管理体系要求。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要求,包括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分包、原始记录、方法验证、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现场测试和采样过程监控、样品管理、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内容和监测报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六)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要求。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13类监测领域中任意单一类别检验检测资质时,必须具备的基础检验检测项目。
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测人员不少于20人;
(二)监测人员应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大专及以上学历,若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见附录1;
(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监测人员总数的25%;
(四)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质量负责人应依法与监测机构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监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6个月及以上,方可独立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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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修订工作。现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rkjcsnsh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