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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录》印发

2025-09-28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8

《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录》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空间环评”)工作,我局结合本市生态环境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录》。完成区域空间环评的区域内,符合生态环境管理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名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名录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涉及重点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以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确定的产业控制带范围内的产业项目(不含实验室和小试类研发机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执行。
 
  二、本名录中环境敏感区定义按照《细化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涉及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本市其他环评改革文件涉及力度更大的政策,按既有政策文件执行。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四、本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五、本名录自2025年9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18日。
 
  附件: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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