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要求,加强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衔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制订了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引导汽车维修行业优化生产工艺和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的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先进治理和监测监控、监督与运行等要求。可用于从事汽车修理企业及汽修喷漆及其相关工序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文件编制目的: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电车行业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急剧增长。相应的汽车修理服务需求不断扩大,汽车修理企业扩展势头迅猛。汽车修理企业类型有品牌 4S 店、综合修理厂、快修(连锁)店和专项修理店等,一般 4S 店和综合修理厂都配有喷漆烤漆房,开展喷漆烤漆维修业务。汽修企业在调漆、喷漆、烤漆等工艺环节产生的废气含多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VOCs 作为光化学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在一定的光照和温湿度等条件下,可和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过氧化物和醛类等光化学氧化剂,造成光化学污染,部分 VOCs还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过多吸入会伤害人的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甚至致癌、致畸形及致突变,严重威胁人体健康。
2019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同年,国家发改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要探索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三统一”制度,其中就包括了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执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省一市中,江苏省、上海市、安徽省已分别于 2020年 7 月、2021 年 4 月、2024 年 4 月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浙江省目前已完成听证工作。
为配套《标准》的发布,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动汽修企业原辅物料源头替代,优化生产工艺和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编制《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