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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2025-10-14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22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控等。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5〕4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8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和《关于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可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监督指导资金使用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机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一)“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工程(以下简称“811”工程)。主要包括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生态环境数字治理体系、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点工程;国家和省级重大示范、试点工程;治理模式创新、治理成效显著、示范引领性强的生态环保重点工程。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重点海域海洋污染防治等;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等;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污染防控等;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二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重点任务。三是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风险防控和监管重点任务。四是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及运维等重点任务。
 
  (三)领域科技创新。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绿色低碳转型、生态环境安全防控、生态环境数智监测监管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关键技术攻关,生态环境领域政策创新和装备化、工程化、产业化技术创新。
 
  (四)其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
 
  重点支持领域及具体内容,可根据年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将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关键目标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工程,作为重要分配因素。
 
  (二)坚持任务与绩效相结合。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部署要求,向承担重点任务、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绩效优异的市县倾斜。
 
  (三)坚持补短板与扬长板相结合。统筹重点领域(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改革攻坚、重点科技创新等重大需求,发挥专项资金精准配置的撬动作用,推动系统治理重点问题的同时,形成更多具有辨识度的示范性、引领性成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可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领域。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工作任务(90%)。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认定的各市县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量确定。其中,“811”先行示范、领域科技创新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工作任务。
 
  (二)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有关规定确定。
 
  (三)绩效因素(5%)。将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生态环境发展规划,适时优化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上报重点支持工作任务,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70%,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并在省人大批准本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剩余资金。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市县在收到省级正式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之日起60日内,应将资金、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一条 领域科技资金下达后,省生态环境厅、承担项目组织实施任务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签订领域科技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签订后的30日内,有关市应当将资金按合同约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市县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要对照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市县接到资金预算文件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实施项目应严格按照绩效目标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建设期限。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领域科技资金按省级科技创新资金统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控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指标和目标管理体系,动态监控绩效运行,充分借助省级资金项目平台,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度,不定期排查任务实施、资金使用、执行绩效等方面问题隐患,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督促有关市县落实问题闭环整改。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在下年度资金分配中的应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工作任务成效和资金绩效突出且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市县,以及积极争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且绩效突出的市县,予以适度补助。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结余滞留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从严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存在未及时下达资金、任务进度滞后、资金绩效差,或因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而列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等突出问题的市县,省生态环境厅可进行预警提醒,并可提出压减下年度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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