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现予印发。文件共五章23条,已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此前印发的《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同时废止。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具体包括落后锅炉炉窑淘汰退出或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治理、清洁取暖等燃煤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空气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 ( 二)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体系建设项目。(三)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涉及省(直辖市)建成“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农村地区运营补贴。(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一)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二)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三)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四)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此外,文件确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根据具体支持范围分别采取项目法活因素法分配。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农村地区运营补贴采取因素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