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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

2026-04-09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5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下达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其中明确:法典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则,生态环境部将以法典为依据,持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对标法典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梳理与法典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法典要求的及时推动修改、废止,维护法治统一。
 
  详情如下↓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全面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法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
 
  法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定下来,实现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会编纂法典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法典颁布实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深远影响,准确把握法典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内涵,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全面贯彻落实法典的各项制度、措施、要求。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坚持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
 
  一是明确将党的领导写入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法典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总则编明确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总结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经验,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权;生态保护编明确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绿色低碳发展编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三是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典规定。法典系统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
 
  (二)坚持人民至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法典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关注老百姓可感可及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措施,系统回应人民群众的切身关切。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度,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强化油烟、恶臭、噪声等问题监管,优化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燃放等制度措施,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
 
  (三)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一是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协同。法典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国家完善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形成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生态安全防护体系,统筹推进生态安全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系统构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总则编设专章对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作出规定,统领其他各编;污染防治编设通则分编,对排污许可、总量控制、“三同时”等通用污染防治制度作出统一规定,新设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分编,推动应对新型环境污染,填补法律空白。
 
  三是强化制度衔接和协同治理。法典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多污染物控制协同;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体现“水土共治”;坚持河海联动,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等。
 
  (四)坚持精准科学,推动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
 
  一是推进不同区域的差异化精准管控。法典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国家对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成效;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二是根据企业的环保水平分类施策。法典明确国家加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绩效分级水平作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采取应对措施的依据;国家推行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运输及装卸环节排放管理纳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
 
  (五)坚持严密法治,进一步健全法律责任体系
 
  法典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既延续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严厉措施,又结合管理实践调整优化了处罚措施和幅度,体现过罚相当,形成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法典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罚款修改为按环评文件种类实施固定额度罚款;对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区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
 
  (六)坚持绿色发展,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法典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章,规定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充分彰显了大国担当。
 
  二、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有效普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实施法典的主力军。法典中约75%的执法事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责任感、使命感扎实推动法典贯彻实施。
 
  (一)全方位宣传。要全面开展法典宣传,加强与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接,形成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同向发力的法典宣贯工作格局。结合自身职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平台和载体,借力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大力宣传和普及法典,提高社会各界对法典的认识,增强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众等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系统化培训。将法典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将学习法典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业务培训的“必修课”。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专题解读、案例研讨、实操培训相结合,强化对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有效实施
 
  法典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则,生态环境部将以法典为依据,持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对标法典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梳理与法典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法典要求的及时推动修改、废止,维护法治统一。
 
  (一)积极配合制定配套制度。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法典要求,推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任务分工。积极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开展法典配套地方立法工作。
 
  (二)全面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部署,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法典规定不一致、“失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清理本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及时停止执行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典的规定监督执法。与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典有关规定。
 
  四、强化执法监管,全面贯彻落实
 
  法典的颁布实施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尽早谋划,做好全面准备,全力推进法典落地见效。
 
  (一)及时更新执法有关文件。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典及时调整执法事项目录,逐一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具体的裁量因素和适用规则,明确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规范行使裁量权。
 
  (二)同步更新行政执法系统。依照修订后的执法事项和裁量基准,同步更新相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系统,确保系统中处罚案由、执法事项、裁量因子与法典条款准确对应,及时完成与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三)规范县级分局办案流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做好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行使独立执法权各项准备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拟以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的,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要建立独立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机制,修订相关执法文书模板,及时对接行政复议机关、管辖法院,主动接受监督。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法典的有效实施。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指导,帮助基层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法典规定,全面提升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要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法典,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部。
 
  生态环境部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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