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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筑牢“舟行碧水悠”的法治堤坝

2026-05-14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7

《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筑牢“舟行碧水悠”的法治堤坝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江西段及与之连通的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形成了江西独特的水运格局。伴随水运发展,船舶污染物风险管控与长江大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凸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破解船舶污染防治难题,推动长江流域绿色航运发展,守护好赣鄱碧水清波,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筑牢“舟行碧水悠”的法治堤坝。
 
  以清单化构建污染防治责任体系
 
  责任清晰是落实到位的前提。为突破船舶污染防治困境,《条例》以法定化、清单化、具体化方式,构建船舶污染防治三级责任体系。
 
  明晰政府统揽全局的领导责任。《条例》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规定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保障资金需求;支持研发和应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船舶,组织实施岸电设施改造,扛起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双重责任。省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解决污染物“无处交、无处收”难题。
 
  厘清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按照“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思路,《条例》明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长江江西段以及瑞昌市、彭泽县、柴桑区和浔阳区水域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和在水上接收转运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接收转运污染物,以及其他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交付和在水上接收转运的监管。规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水行政、工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危险废物岸上转运处置和港区外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岸上转运处置、砂石装卸站污染物接收和转运、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明确市场主体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砂石装卸站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制度,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污染防治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为推进长江船舶污染物全流域协同治理,《条例》将实践中的“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政策要求上升为法规制度,以提升船舶污染防治实效。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要建设、改造岸电设施,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供应单位要提供合格燃料及供受单证。船舶使用声响装置要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在特殊水域航行、作业要采取降低航速等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干扰。
 
  以可视可溯推进污染防治全流程管控
 
  责任落实不能停留在纸面,必须嵌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全流程。为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管控,《条例》将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转化为可操作、可检查、可追溯的具体要求和举措。
 
  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道防线”。《条例》规定,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存储,并交付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违法倾倒、排放,从源头上杜绝水污染隐患;除标准排岸管路外,内河船舶不得设置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已有的排放管路应当拆除、盲断或者铅封阀门,不得擅自恢复,物理上切断违法排放路径,落实船舶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核心制度要求。船舶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料,尾气排放达标,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岸电,载运的货物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源头控制大气污染。
 
  过程严管,拧紧全链条“责任螺丝”。《条例》规定,除停航、检修等特殊情况,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每五天或每航次至少交付一次;靠泊装卸作业前,要先交付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责任清单要求,履行污染物接收义务。燃料供受、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船舶打捞、修造拆解等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水域环境。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货物的船舶卸货后不得以开舱通风替代驱气作业;除可以免于清洗的情形外,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或者进行检修、拆解前,应当到洗舱站进行清洗。船舶洗舱站应当加强洗舱作业和洗舱水转运、处置过程管理,如实记录保存有关情况。
 
  闭环管控,实现污染物“全流程可溯”。针对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各环节衔接不畅、流向不明问题,《条例》明确依托国家统一信息系统实行污染物联单管理,规范各环节信息登记,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可控”的全流程闭环管控。要求政府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增强检查实效。发现船舶污染物应当交付未交付或交付异常、船舶应当洗舱未洗舱以及接收单位无法接收或拒绝接收的情形,要求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保障污染防治制度有效执行。
 
  以刚性约束确保污染防治责任落地见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了确保污染防治责任落地见效,《条例》强化了相应制度保障,确保责任落实有温度、有力度、有硬度。
 
  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条例》规定政府要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预警方案,定期开展演练和发布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水质监测,加强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协作联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求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赋予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征用社会船舶及其他物资,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权限,为快速有效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保障水生态安全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共筑长江流域生态屏障。水有流动性、船有移动性,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区域协同共治。《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与长江流域相关省级政府建立协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协同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推进建立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机制,有效破解“分段监管、全域污染”的治理难题;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湖北、安徽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共享污染监测预警、事故处置等信息,实现“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协同”,形成区域协同共治合力。
 
  保障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对增设的有关违法行为,《条例》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治刚性守护生态安全。对设置通往舷外排污管路、未按规定接收污染物、未如实填报污染物转移信息、未提供燃料供受单证以及应洗舱而未按规定洗舱等行为,明确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责问责,确保监管不缺位、不手软。同时,明确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黄云军、邱除明供稿)
 
  原标题:《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筑牢“舟行碧水悠”的法治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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