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弄虚作假问题频发,严重制约自行监测制度发挥应有作用和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巩固提升。为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根据《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针对当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生动力不足、政府外部约束乏力,数据质量形势严峻等问题,文件坚持精准施策。一方面,构建覆盖自行监测全链条的质量管控闭环,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另一方面,强化非现场监管与信用管理等手段的应用,明确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全过程监督转变,切实提升制度执行力与实效性。
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有力支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科学决策,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机构管理办法》)。
针对当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数据质量形势严峻等突出问题,文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要求,强化非现场检查与信用管理等手段的运用。规定根据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从而增强制度执行力与监管实效。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要求,持续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监测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支撑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 仇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8月1日
引用:关于公开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 [引用日期: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