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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废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论证?

2026-08-06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14

医疗机构的废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论证?

  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答复“医疗机构的废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论证?”,详情如下。
 
  咨询内容:现有一家医院的废水无法纳入污水处理厂,是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的,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论证?
 
  答复部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医院、学校等,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管理。”贵单位入河排污口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管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贵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请贵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判所属情形,并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
 
  原标题:医疗机构的废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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