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程序,集中解决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以下简称挂牌督办)是指生态环境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部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督办事项应当包括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令企业改正或限期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六)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七)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八)其他事项。
原标题: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