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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规范建设用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10-30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7

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规范建设用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现组织编制了《关于规范建设用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
 
关于规范建设用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综合地方试点经验,规范建设用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以下简称“环境修复+”)工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为核心,按照依法依规、经济高效、支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对于环境修复与开发利用责任主体、开发利用方案已明确,且开发利用需求迫切的污染地块,鼓励选择“环境修复+”模式,优先风险管控减少盲目修复、合理利用减少地块闲置、治用协同减少重复投入,在确保土壤污染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协同,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提升土壤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推动全过程治用协同
 
  (一)充分考虑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人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地块规划用途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评估地块综合效益,确需调整规划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对于工业园区或小企业集中连片区域,可结合后期土地规划用途,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面积较大的地块,可根据地块的历史土地用途、布局、规划用途、开发建设时序、污染情况、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分区或分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不得随意调整地块边界;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已有规划确定的原地块红线边界及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拆分或合并,同步按新地块边界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合理衔接后续建设。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宜结合地块后期开挖深度、污染土壤最终去向、建筑布局及建筑参数等合理选择暴露途径与评估参数,分区、分层、分期确定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风险管控或修复涉及的水平或垂直阻隔、覆土复绿、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止水帷幕、地下水抽出等工程可与后续开发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规范开展分阶段效果评估。地块完成原址污染土壤清挖转运和效果评估,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承诺合理时限内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和整体效果评估的条件下,可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后应及时开展整体效果评估。未按期完成污染土壤处置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污染土壤转运出场作为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资源化利用修复后土壤。修复后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土壤,地质高背景的、采用异位固化稳定化修复达标后的土壤在通过规范监测等确保浸出污染物不会对接收地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可作为生态景观、生态恢复、永久性道路路基等工程非表层用土,后续利用应充分发挥土壤资源价值,同时应落实后期管理要求。
 
  三、强化全链条规范管理
 
  (五)明确转让出让地块修复要求。地块已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拟通过土地开发促进治理修复的,在土地转让合同或出让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实施主体、修复时限,并附带修复方案,做到环境修复和开发建设有序衔接。修复方案应包括土壤污染修复目标、修复模式与修复技术、修复时间、修复费用以及必要后期监管要求等。相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做好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执法、自愿履行等途径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可不再提起。(六)持续规范污染土壤异地修复。污染土壤转运前,需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拟转运土壤的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经鉴别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制定转运计划,计划中明确运输时间、方式、工具、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转运计划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水泥窑等工业炉窑从事转运后污染土壤协同处置的单位应负责将污染土壤处置到位,并防止次生污染。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的,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协同处置,禁止在生料磨投加含有机物和挥发半挥发性重金属的污染土壤。
 
  (七)强化污染地块管理信息应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将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管控修复施工、效果评估、再利用及后期管理等材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共享数据。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环境修复+”地块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情况及后期管理要求应当作为不动产权交易的附件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公开。四、鼓励全方位积极探索
 
  (八)拓展污染地块治理资金渠道。鼓励依法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充分运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美丽中国建设、城市更新等条件的“环境修复+”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修复+”项目,探索有关当事人“受益者付费”的自愿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研究将采用绿色低碳修复技术、“环境修复+”模式等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九)鼓励暂不开发地块安全利用。规划用途不变更、利用原有构筑物的暂不开发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地块,鼓励在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取必要的修复或管控措施、土壤污染得到有效管控的前提下开展安全利用。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污染管控情况。
 
  (十)引导多种模式探索。有序引导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染土壤修复工厂(以下简称修复工厂)。具备条件的修复工厂等集中修复场所可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监控各工艺流程运行参数及状态、土壤来源及去向,监控数据接入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依法探索其他“环境修复+”模式,相关情况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五、强化组织实施
 
  开展“环境修复+”的地块应在风险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中说明情况,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的修复方案,应就“环境修复+”模式合理性和可行性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就“环境修复+”模式给出明确意见。鼓励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和公共媒体对“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监督,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对典型案例和有益经验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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