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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12-16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14

解读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近日,生态环境部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3095—2012)及其配套技术规范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二级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对应世界卫生组织(WHO)《全球空气质量指南》的第一阶段过渡值。标准实施以来,为我国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2015—2024年,我国PM2.5年均浓度下降36%,重污染天数减少68%,PM2.5年均浓度达标城市增加138%,达到252个,成为全球空气质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随着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订。一是从保护健康来看,根据WHO最新研究成果,PM2.5仍然是对人体健康影响最大的大气污染物。因此,WHO于2021年更新了《全球空气质量指南》,收严了PM2.5年均浓度指导值。我国有关研究也显示,长期和短期PM2.5污染暴露均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加严浓度限值更好保护公众健康。二是从目标引领来看,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到2035年全国PM2.5平均浓度降至25微克/立方米以下,而目前近半数(124个)的达标城市PM2.5年均浓度还高于25微克/立方米,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还有差距,需要修订标准以进一步发挥其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三是从国际比较来看,近年来,美国、欧盟、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收严了PM2.5年均浓度限值。与之相比,我国的PM2.5年均浓度二级限值仍偏宽松。
 
  因此,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发挥其引领和导向作用,更好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此次同步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是标准实施的配套技术文件,AQI用于向公众及时发布空气质量健康信息,为公众出行提供健康指引;评价技术规范用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判定和考核评估,是标准的重要补充。
 
  二、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出于哪些考虑?
 
  综合考虑国内外大气环境基准研究成果、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本次标准修订主要收严了颗粒物以及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主要前体物的浓度限值。
 
  一是根据国内外大气环境基准研究成果,综合考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收严颗粒物浓度限值。将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收严至25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将PM2.5日均浓度一级限值收严至25微克/立方米。根据PM2.5与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比例关系,将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同步收严至50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
 
  二是考虑SO2、NO2等气态前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对PM2.5生成的贡献,收严其浓度限值。SO2和NO2不但本身存在健康危害,而且在大气中容易发生二次反应分别生成硫酸盐和硝酸盐,推高PM2.5浓度;同时,NOx作为O3和二次颗粒物的主要前体物,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双重压力,并间接加剧空气污染的健康危害。此次修订将SO2年均、日均及小时浓度二级限值分别收严至20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及150微克/立方米,对标一级限值。将NO2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收严至30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根据NO2与NOx浓度的比例关系,同步将NOx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加严至40微克/立方米和70微克/立方米。
 
  三是不修订O3和CO浓度限值。对于O3,一方面,我国本土大气环境健康研究证据不足以支持O3浓度限值加严,且在当前全球变暖的背景下,O3的生成机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我国O3浓度限值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较小,故本次未调整O3浓度限值。对于CO,考虑到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其浓度限值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因此也未调整。
 
  四是充分总结过去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做法,对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方式和评价方法进行了优化调整。使用当前小时颗粒物浓度进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实现对污染天气的快速响应和预判,有利于充分发挥AQI的健康指引作用,更好保护人体健康。同时,细化了不同空气污染物的敏感人群,引导公众在污染天气时采取针对性预防和保护措施。在空气质量评价考核方面,借鉴国际做法,引入了例外事件等方法,以客观评价自然因素特别是特殊自然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提升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后如何实施?会带来哪些影响?
 
  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照两阶段实施。其中,第一阶段为2026—2030年,执行颗粒物浓度过渡限值。即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30微克/立方米和6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120微克/立方米。其他污染物浓度维持现行限值不变。第二阶段自2031年起,全面执行修订后的颗粒物、SO2、NO2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即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25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50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
 
  之所以采取这种实施方式,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在“十五五”期间设置过渡限值,能够在全面实施前继续发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引领作用;二是能为各地稳妥有序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留出准备期,降低标准修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压力,实现平稳过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后,部分城市和地区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会与修订前发生变化,比如由达标变为不达标、优良天数比例下降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城市和地区空气质量变差了,反而是体现了在更高标准要求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决心。接下来,生态环境部也将加快推动标准修订工作,并以此为引领,指导各地谋划空气质量改善路径,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编辑 | 张韵晨
 
  原标题:解读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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