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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产业,转折点来了!

2025-11-17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9

生态环境监测产业,转折点来了!

  前面一段时间,澎湃新闻报道的“毒营养土事件”影响挺大。为此,“环保圈”也专门发文分析了“毒污泥”“毒营养土”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监管失灵。文章发出来后,有好几位读者跟我们联系,表达了对文章观点的认同。一位读者说:
 
  看了您发表的污泥问题,特别赞成。江苏宿迁这边污泥处置已经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了,好多制砖厂打着堆营养土、养蚯蚓的旗号,低价竞标污泥,然后污泥露天堆放,臭气熏天,环保隐患严重。但正规垃圾焚烧协同、污泥干化处理单位反而因为价格太低没法接收到污泥,让人无语。
 
  劣币驱逐良币,让良币无所适从,成了污泥处置行业的普遍现象。
 
  而这种现象,不光在污泥处置行业有,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也有。低价竞标,扰乱市场,卷死同行,坑死自己。应该说,每个行业在发展早期可能都会经历这样的“野蛮生长”阶段,然后经过一轮净化,优胜劣汰,再逐渐成熟、正规起来。
 
  如今,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正处于这个转折点。转折的契机,就是一份文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11月6日,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下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9条,主要的目的就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的支撑作用。同时,它还有一个“副作用”,就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帮助这个行业改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1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塑造健康行业生态
 
  过去,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小、散、乱”,低价竞争突出,主要原因是没人管,或者说管理力度不够。而《条例》的颁布,有望解决这个问题。
 
  大家知道,《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一部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也是一个标志,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正式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条例》通过统一标准、明确责任、强化惩戒,构建了覆盖“监测-数据-监管-问责”全链条的刚性制度框架。
 
  比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这是事前准入措施,要求第三方监测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能力,从入口就筛选掉一部分能力不足、水平不够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还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这是事中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有助于分门别类,管理细化,管得更好。
 
  还有第四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这是事后惩罚措施,警钟长鸣,加大违法成本,让第三方监测机构不敢轻易违法。
 
  总之,通过这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管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生态,为合法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空间,从而改善过去“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 提出技术发展方向,激活新需求
 
  《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生态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大生态环境监测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国际交流合作。这条是明确了国家会鼓励监测科技研发,这样一来,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将得到更多支持和认可。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鼓励在生态环境监督监测中使用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提升监测效率,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
 
  这些规定说得已经非常清楚了,国家鼓励“非现场、非接触式技术”,至于“非接触式技术”是什么,肯定包括遥感监测,应该还有其他的。这些要求,也有助于推动物联网模块、数据加密与防篡改技术等与传统监测设备融合,催生新一代“智能监测终端”,打造“智慧监管”模式。
 
  《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这些“天地一体、陆海统筹”“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将直接刺激对无人机(船)、卫星遥感、走航监测、传感器网络、AI数据分析平台等先进装备、软件和技术的需求。
 
  总而言之,需求已经明确,技术方向也已经确定,至于企业能不能把握住机会,还要看你手里有没有相应的“金刚钻”,才能最终揽住这波“瓷器活”。
 
  3 优胜劣汰,助力行业规范化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这样一来,就有助于促进业主选择性能稳定、数据可靠的高品质设备,从而压缩低质设备的市场空间。
 
  《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予以处罚外,可以将该设备有关情况以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这条的意思是,监管部门发现监测设备有问题之后,除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还可以将其“昭告天下”,造成这些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社死”,从而加大其违法成本。
 
  有的时候,企业害怕的不光是那几十万罚款,要是名声臭了,没人买了,问题则更加严重。总之,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作是“胡萝卜+大棒”政策,好的设备、高质量的设备,国家鼓励购买;差的设备、有问题的设备,不光要罚款,还要向社会公布,影响其未来销售。
 
  通过这一正一反两方面手段,就能起到优胜劣汰,净化行业的目的。
 
  4 结语
 
  总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于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来讲,是一个转折点。它起到的最大作用,是加强监管、净化行业,为正规企业营造空间,让违法企业无处遁形。在这样的情况下,“良币”就不会再被“劣币”胁迫,行业发展就能进入良性轨道。而在良性轨道上,比拼的就是谁质量更好、谁技术更先进,优秀企业有望崭露头角,落后企业则会被淘汰。
 
  所以说,这部《条例》对于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来讲也是一轮“大考”、一次“洗牌”,将成为很多第三方监测企业命运的“分水岭”。
 
  总体来讲,这对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来讲是一件好事。行业将逐步走向正规,优质企业也能承接“劣币”离场后腾出来的市场空间,做大做强。
 
  原标题:生态环境监测产业,转折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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