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第三轮第二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方案。8月12日至13日,甘肃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和武威市动员会分别召开,5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集中通报了此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
嘉峪关市
2025年8月,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嘉峪关市存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不力问题。
一、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地处严重缺水的河西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短缺矛盾较为突出。近年来,嘉峪关市多措并举,努力推进水资源保护,但还存在地下水超采多发、部分行业用水超定额、节水措施落实不严等问题,对局地生态环境改善带来潜在影响。
二、主要问题
一是地下水超采问题多发。嘉峪关市2023年、2024年全市地下水许可量分别为4750万、1195万立方米,实际取水量分别为6007万、2029万立方米,分别超许可取水1257万和834万立方米。其中,新城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长城村村民委员会、观蒲村村民委员会、野麻湾村村民委员会、中沟村村民委员会、泥沟村村民委员会分别超许可取水611万、238万、332万、386万、255万、94万立方米。
二是部分行业用水超定额。按照嘉峪关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23年农业用水和生态绿化用水分别控制在4876万、2195万立方米以内,督察发现,实际农业和生态绿化用水分别超控制目标1424万、1305万立方米,且生态绿化亩均耗水量达1488立方米,是用水定额的1.94倍;2024年工业、农业用水分别控制在7810万、6480万立方米以内,督察发现,实际工业、农业用水分别超控制目标280万、620万立方米,且生态绿化亩均耗水量达1131立方米,是用水定额的1.47倍。工业企业用水户中,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锂电池石墨负极材料、嘉峪关康泰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空心砖单位产品耗水量分别是用水定额的1.42倍、2.15倍。
三是节水措施落实不严格。督察发现,工业节水措施落实不到位,2021年至2024年全市工业园区新改扩建项目168个,其中仅有8个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城镇供水管网治理滞后,2022年至2024年,城区供水管网漏损率分别为15%、14%、13%,距离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三年漏损量达521万立方米。
三、原因分析
嘉峪关市及其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刚性约束重要性认识不够,履责不到位,日常监管不严,节水措施推进缓慢,水资源保护节约不够有力有效。
金昌市
2025年8月,甘肃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金昌市县区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建筑垃圾违规倾倒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开展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工作。金昌市2022年以来产生建筑垃圾约800余万吨,由于监管缺失,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滞后,利用废弃沙坑违规倾倒填埋600余万吨,乱堆乱倒问题突出,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主要问题
一是建筑垃圾管理不到位。《固废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督察发现,金昌市对建筑垃圾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推进缓慢。2025年5月,《金昌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才通过评审,尚未印发实施。金川区和永昌县至今仍未编制规划。督察发现7个违规建筑垃圾填埋场所中,金川区5号建筑垃圾填埋场审批手续不齐全,其他6个均无任何审批手续。2023年以来,全市246个建筑工地中,仅12个编制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是违规填埋倾倒问题多发。金昌市未严格落实甘肃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24〕141号)“重拳打击建筑垃圾无证运输、随意倾倒、乱排乱堆、擅自设立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违规倾倒现象依然存在。督察发现,永昌县建筑垃圾填埋场未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对入坑建筑垃圾无分类查验和任何管控措施,建筑垃圾和畜禽粪污沿山体边缘随意倾倒、混堆混存。金川区3号建筑垃圾填埋区2024年7月已填满,填埋建筑垃圾109万立方米,未开展评估和生态恢复治理。金川区河雅路8号宏源化工有限公司附近、金川区亥姆寺道路两侧、永昌县工业园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南侧、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侧等地均存在建筑垃圾违规倾倒现象。2024年以来群众3次投诉金川区亥姆寺道路两侧建筑垃圾堆弃问题,至今未得到彻底解决。
三是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低。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等25个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甘环发〔2024〕28号)“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要求,督察发现,金昌市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循环再利用项目2014年备案,2025年4月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2025年5月投入使用后,无处置台账,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数量不清;甘肃鑫醇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昌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一期)项目2025年3月取得许可证,目前处理基坑砂料约30万吨左右。以上两家公司均未按许可要求处理历史遗留2号堆放点的建筑垃圾。
三、原因分析
金昌市对建筑垃圾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滞后,导致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突出,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酒泉市
2025年8月,甘肃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酒泉市一些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规范,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展滞后,存在一定环境风险隐患。
一、基本情况
酒泉市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8座,设计日处理能力16.25万吨,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承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净化工作,对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酒泉市部分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改扩建项目进展滞后、运维不规范、在线数据超标等问题。
二、主要问题
(一)个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督察发现,肃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立项批复要求建设年限为2022年-2024年,至督察进驻时,活性污泥仍达不到投运条件;瓜州县污水处理厂提升扩容改造项目立项批复要求建设年限为2023年-2024年,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完成设备采购安装,主体工程进展缓慢。2025年以来,肃北县、瓜州县现运营生活污水处理厂个别时段日最大进水量超过2500吨和8000吨的设计最大处理量,但由于新改扩建污水处理项目未建成投运,致使污水外溢或者超越排放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二)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备老化处理效率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执行污水处理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对运转设备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并做好记录。督察发现,瓜州县污水处理厂于2009年建成投运,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污水沉淀池刮泥机、生化曝气器、进水泵等出现老化,频繁故障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2022年至今,瓜州县污水处理厂超排污许可证限值排污累计26天;敦煌市作为旅游城市,旅游旺季污水量激增,在用的1.8万立方米氧化沟超负荷运行,备用的2条0.6万立方米氧化沟无法正常启用,造成污水停留时间短,生化反应效率低,今年以来超标排污79天。玉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04年建成投运,日处理能力2万吨,运行时间已超过20年,污泥处理系统脱泥效率低,污泥上浮膨胀,好氧池曝气不均匀且有效供氧量不充足,污泥浓度低于2000mg/L,致使微生物活性下降,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去除率降低,污水处理能力下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2022年至今,玉门市污水处理厂超排污许可证限值排污累计43天。肃州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建成投运,流量数据采用模拟数据传输,计量不精准,加之计量设施老化严重,实际数据与上传数据存在一定偏差,日均进水偏差近3000立方米。
(三)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粗放。《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要求,运维单位要定期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数据传输系统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传输正常。督察发现,肃北、阿克塞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部分在线监测设施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未设置超标自动留样功能等问题;且采样设施长期无法正常抽取水样,导致部分数据重复上传,无法反映真实排水状况。同时,还存在运维不及时、设施设备校准维护不到位等问题。2022年至今,肃北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超标146天,小时数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别超标864小时、880小时、1247小时、2172小时,累计超标3110小时。督察组委托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分别超过排放标准1.3倍、2.32倍、1.45倍、2.54倍、24倍。2022年以来,阿克塞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超标75天,小时数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别超标240小时、316小时、1354小时、760小时,累计超标2219小时。
三、原因分析
酒泉市相关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改造升级项目进展滞后,运行管理不严,设备设施更新维护不及时,致使在线监测数据超标问题仍有发生,环境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张掖市
2025年8月,甘肃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张掖市部分县区矿山修复治理不到位,存在违规占用土地、破坏植被、越界开采等生态环境破坏问题。
一、基本情况
张掖市石灰(英)岩等矿产资源分布比较集中,现有的矿山企业以中小型为主,现存小型矿山77座,占全市矿山总量的57%。张掖市部分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生态保护意识薄弱,一些矿山紧邻草地、戈壁,矿山开采企业未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的措施要求,有关部门未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强化矿山开采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对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问题
一是矿山开采违规占用土地。张掖市部分县区未严格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5号)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督察发现,矿山开采企业普遍存在没有土地使用手续,采矿场、弃渣场、排土场、加工场等违规占地的问题。其中,临泽县山川矿业小孤山冶金用石英岩矿、高台县新福矿业锯条山冶金用石英岩矿、高台县昶利硅业有限公司冶金用石英岩矿分别违规占地146.7亩、410.4亩、742.2亩。小板道沟石英岩矿违规占地253.67亩。临泽县奋君矿山有限公司正北山石膏矿越界占地面积达23.23亩。山丹县元和石料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草地19.45亩用于堆放弃渣,破坏植被。同时,部分弃渣、弃土随意倾倒至行洪沟道,影响行洪安全。
二是生态修复治理不到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要求,“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督察发现,山丹县华美矿业、元和石料等9家生产规模5-20万立方米/年的小型砂石开采企业,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三合一”方案规范开采。华美矿业部分开采平台高度超过方案要求,底部平台高15米,超过方案要求5米,无序开采形成垂直开采立面。元和石料矿区截至2025年4月,开采面积为15.91万平方米,开采面无任何修复痕迹。张掖远达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老矿区废渣未及时清理,闭矿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未落实。高台县昶利硅业未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仅对开采面进行简单的覆土压实,仍有部分裸露山体未修复。
三是矿山开采违规问题较多。督察发现,部分矿山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未批先建、越界开采等问题。2023年11月,张掖市聚鑫达公司窑泉锰铁铅锌矿在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原85万吨露天采矿工程项目调整为100万吨/年地下开采;2025年4月,该企业又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新建一套干式磁选设备用于粉矿磁选,累计磁选矿粉2000吨。临泽县壕洼建筑用石英砂矿越界开采4.06亩并采挖矿石5296.19立方米。针对上述行为,当地有关部门存在监管缺位问题,直至督察组发现问题后才督促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并进行整改。
三、原因分析
张掖市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等行为监管缺位,对矿山生态修复放松要求,有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矿山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问题较为普遍。
武威市
2025年8月,甘肃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武威市各县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缺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环境卫生相关主管部门管控不力,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问题多发。
一、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4年,武威市城市建设中产生约200万吨建筑垃圾,民勤县、天祝县建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并配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凉州区、古浪县分别建有年处理80万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年产砂石料5万立方米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项目,但实际消纳处置能力极为有限,且未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侵占土地,个别点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二、主要问题
(一)建筑垃圾混堆乱倒问题多发。2024年11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3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甘建城〔2024〕273号),要求各地全面部署安排,深入排查整治,并于2025年6月底完成问题整改。督察发现,各县区排查整治不彻底,仍有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侵占土地的情况。凉州区吴家老庄东侧田地周边、曹家庄西北侧、大宇工程机械培训学校东北侧、武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南侧倾倒有大量建筑垃圾,分别违规占地约7亩、20亩、40亩、100亩。民勤县红沙岗镇一般固废填埋场附近坑内、天祝县一般固废填埋场附近均有倾倒建筑垃圾,分别违规占地约5亩、1亩。古浪工业集中区内嘉寓清洁能源产业基地东侧、高原薯业东侧2处混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违规占地约100亩,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整治,仅简单覆土填埋。古浪县泗水镇双塔村山坡组北面大墩槽大沙坑内及附近排洪沟道发现多处倾倒点,其中一处位于兰新铁路东侧(K48+50处)沟内,与铁路桥下排洪沟相连,沟内混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沟道内积聚约10平方米积液,异味明显。经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21500mg/L、947mg/L,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1074倍、946倍。
(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察发现,古浪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凉州区虽然制定了《凉州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但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严格。凉州区弘威通腾公司和古浪县甘肃宏茂畅圆公司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的情况下处置建筑垃圾。2023-2024年,凉州区和古浪县440个工地项目均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古浪县甘肃宏茂畅圆公司建筑垃圾收储台账无任何车辆信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也未核发任何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凉州区弘威通腾公司建筑垃圾收储台账中部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核准备案(见下图)。
(三)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督察发现,武威市各县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凉州区、古浪县未合理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未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凉州区弘威通腾公司自2020年投产以来,共收储建筑垃圾96.25万立方米,仅处置利用26.05万立方米,剩余70.2万立方米在厂区外东侧空地堆存,占地205亩,无任何用地审批手续(见下图);古浪县甘肃宏茂畅圆公司自2023年投产至今仅收储建筑垃圾0.55万吨。
三、原因分析
武威市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履职尽责不到位,《全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不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存在明显短板,导致问题长期存在。
来源:生态中国网综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